中国注册人力资源测评师同学会章程
(试行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注册人力资源测评师同学会(Certification of Human Resource Assessment Alumni Association简写:CHRAAA)
第二条 本会为中国注册人力资源测评师培训班同学自愿联合举办的非正式、非营利性的群体团体。
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加强企业HR之间、CHRA同学之间及CHRA同学与母校之间的联系;整合CHRA同学资源,加强互动,增进友谊,促进事业发展;为企业的发展,为母校的发展,为国家现代化建设和繁荣富强贡献力量。
第四条 本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
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中国注册人力资源测评师考试认证中心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:
(一) 加强企业HR之间、CHRA同学之间及CHRA同学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和情况交流;
(二) 促进校友为国家建设和母校的发展作贡献;
(三) 进行学术交流;
(四) 组织联谊活动;
(五) 编辑、印刷同学会刊物;
(六) 组织开展其他社团活动。
第三章 会员
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。
第八条 凡参加过CHRA培训的学员;拥护本会章程,热衷于从事人才测评工作,自愿参加本会者,均可申请参加本会。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 提交《入会申请登记表》;
(二) 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。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 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(三) 批评、监督本会工作,向本会提出建议。
(四) 退会自由。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 遵守本会会章;
(二) 执行本会决议;
(三) 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;
(四)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(五) 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第十二条 会员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连续三次及以上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三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,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其职权是:
(一) 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 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 决定终止事宜;
(五)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为有效,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 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,聘请名誉会长;
(三)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四)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 决定重要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(六)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;
(七) 决定副秘书长、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八) 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,必要时将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,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(或常务副会长)主持,每季度召开一次,必要时由会长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政治素质好;
(二) 在校友中较有影响;
(三) 会长、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;
(四) 身体健康,能坚持会章所规定的工作;
(五) 未受过刑事处罚;
(六)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五条 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教育部和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批准后继续任职。
第二十六条 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(不超过8年),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人数表决通过,报教育部和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批准后继续任职。
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;
(二)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;
(三)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等。
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,交常务理事会决定;
(三)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四)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
(一) 母校或各地校友会资助;
(二) 校友或其他友好人士捐赠;
(三) 会费;
(四) 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,不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经费按国家规定和理事会决议使用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章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三十四条 本会如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时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,成立清算组织,处理善后事宜。
第八章 附则
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待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合理事会。